延緩報廢與延期檢驗的要求有哪些?
更新時間:2025-08-27 關注:4
延緩報廢條件
非營運小、微型載客汽車使用滿15年后,若性能符合規定,可延緩報廢,但延長期不得超過原規定年限的一半(如15年可延至20年)。
延緩期間需每年檢驗2次,檢驗不合格的強制報廢。
新能源汽車專項規定
行駛里程達60萬公里或使用年限超15年且檢驗不合格的,需報廢。
電池容量衰減至額定容量70%以下時,可能因續航不足導致報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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